一、租赁合同里有没有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由于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的是房屋,作为不动产,房屋转让适用登记制度,因此,第三人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其应该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里就可能涉及到租赁房屋的租赁登记问题,有人认为,如果租赁合同曾经登记,那么第三人购买出租房屋而未经承租人同意,则显然构成非善意。但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则有可能构成第三人的善意。
从司法实务上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可对抗善意取得。按照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该规定不但直接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且间接地排斥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因此,在第三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况下购买房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无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产登记部门撤销该转让登记,支持自身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备案去哪里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有些时候会需要用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来证明已经备案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大致如下:
首先,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其次,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需携带以下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咨询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三、房东乱涨租金怎么办
乱涨房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合同期内涨。这种情况下,房东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肯定是严词拒绝房东的要求,如果阻碍你做生意,可以申请营业额赔偿。第二种情况是在合同期满后涨房租,这是房东的权利。
可以协商解决,若合同中没有写明涨租金的具体条款,就属于房东违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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