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申报采购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并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及要求;
(二)涉及利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须提供财政资金安排文件复印件,并取得财政业务主管处室签章同意。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需用单位自筹资金弥补的,应按预算金额及时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涉及利用单位自筹资金申报采购的,应在申报时按预算金额将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具备以上条件的供应商应填写《供应商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后获取供应商编号。(表格样式及需提供的材料详见云南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
三、采购信息的发布:
省级政府采购的招标邀请、开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信息全部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部分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云南日报、春城晚报及云南电视台等媒体公告。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省级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是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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