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流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 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不得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提供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透明度得到了保障。同时,采购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以便供应商准确理解并作出响应。
此外,采购人还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规定》为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透明度得到了保障,同时采购人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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