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合同能终止吗
时间:2023-08-13 10:41:30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鉴定后如果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住院能用医保吗以后还能来工伤鉴定吗

医保报销后是还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如果是我国的劳动者在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之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出现了人身损害的情形的,此时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遵守法定的程序。

工伤赔偿的标准包括: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等标准。

社保工伤赔偿流程:

1、工伤认定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相应材料。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此为最终鉴定。

3、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4)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6)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7)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8)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9)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1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2)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5、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6、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7、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8、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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