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分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在特许中,集会游行示威、爆炸品的生产、商业银行的设置都是特许许可。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主要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如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
认可主要是指对相对人资格能力的认定,如律师资格、建筑业的资质等。
核准是对某些事项或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准,如消防验收。
登记的性质是确定特定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对于(1)法定原则和(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只需一般掌握。
(3)便民和效率原则,有以下制度:一次申报制度、公示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要求赔偿、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条件完成的行政行为。因此,除了被许可人按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
(7)监督原则。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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