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设立是银行创办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商业银行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申请设立时,需经过两个阶段。在筹建申请阶段,发起人应向金融管理当局提供下列材料: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营业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背景资料;资本总额;本行及分行所在地;管理当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理当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从批准之日起可开始筹建。在簿建并申请开业阶段,发起人应向管理当局提交下列资料:章程草案;
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拟任职负责人的资格材料;最低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持有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股东或出资人名单及其股份或出资数额;营业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预期的经营方针和计划。管理当局收到开业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即可得到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二、哪个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进行审批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担负着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它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职责。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本条也为此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时,应审查商业银行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审查设立的合法性,确保商业银行依法设立,避免银行设立中的非法行为。从整体上控制银行的合理分布,使银行业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审查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确保商业银行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避免没有经营能力的组织经营银行业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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