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职责,其中包括国防建议权、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损失补偿权等基本特征。这些特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防方面的特点。同时,国防义务还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履行兵役、支持国防建设、接受国防教育、支前参战、保护国防设施等内容。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职责。其特点包括:
1.国防建议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特点。这意味着国防事务的决策权在于全体公民,而非单一的领导人或政党。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体现了监督的贴点。这些权利确保了公民对国家安全的关注和监督,并使得这种关注具有实际意义。
3.损失补偿权体现了国家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特点。这意味着当公民的财产受到损失时,国家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民的权益。
这些特点是国防权利和义务的基本特征,它们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另外国防义务还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履行兵役、支持国防建设、接受国防教育、支前参战、保护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国 防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基 本 特 点
国防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是我国国防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国防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国防义务具有法定性。国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有义务参加国防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卫祖国提供自己的力量。
2. 国防权利具有广泛性。不仅涵盖了服兵役、参加军事训练等传统意义上的国防义务,还包括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祖国等广泛性的义务。
3. 国防义务具有实用性。国防义务的实践性很强,只有当国防义务与国家安全和祖国利益紧密关联时,国防义务才具有实际意义。
国防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表明,国防义务和国防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只有通过国防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国防权利的保障。
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职责,具有法定性、广泛性和实用性。国防义务包括服兵役、参加军事训练等传统义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祖国等广泛性的义务。国防权利涵盖了公民的许多方面,如表达意见、维护安全等。国防义务的实践性很强,只有当国防义务与国家安全和祖国利益紧密关联时,国防义务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国防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只有通过国防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国防权利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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