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
时间:2023-03-07 11:12:06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向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一、提示付款当事人有哪些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

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时,分别向其破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继承人提示付款。

保证人是在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3、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

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

二、到期拒付电子商业承兑如何追索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付款人拒付电子商业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出票人追讨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起诉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吗

起诉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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