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权利纠纷及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时间:2023-04-01 19:32:55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一、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多久

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十天。支票是由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支票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些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1、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三、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没有限制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对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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