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支票三易主无法支取起纠纷
转账支票转出官司
法院:出票人已支付相应款项驳回持票人索款诉求
今晚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霞飞)一张转账支票三易其主,最终持票人到银行要求支取时,才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为此,持票人将出票人告上法庭。然而,出票人早已支付了与支票金额相当的款项。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驳回了持票人诉求,认为其主张的票据利益可另行向相关人员索要。
本市一家工程公司的下属单位与牛某有业务往来。2005年3月10日,工程公司将一张已填写金额8万元、但收取人一栏空白的转账支票押给了牛某。随后,牛某在向本市一家润滑油销售公司购买油料时,又将这张转账支票押给了润滑油销售公司以支付油款。当润滑油销售公司在向另一家商贸公司购买燃油时,又用这张转账支票支付了货款。2005年5月18日,商贸公司将支票交给银行,提示付款。而银行经查询,以存款不足为由,于第二天将这张转账支票作为空头支票退给了商贸公司。为讨回损失,商贸公司将作为出票人的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付与票面金额相当的人民币8万元,并按银行规定给付利息。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了一个重要事实,即被告工程公司在将转账支票押给牛某后,曾将货款给付了牛某。工程公司为此提供了牛某出具的收条和欠条。工程公司认为这足以说明己方已经支付了货款,且还款时牛某也承诺将作为抵押的转账支票返还。该事实得到了牛某本人的证实。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就其支付了与诉争支票金额相当款项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同时,原告未对其主张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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