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法院与人大如何监管证券市场
时间:2023-08-17 14:31:24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法院先于去年9月宣布“暂不受理”证券民事索赔案,在1月15日改为暂只受理虚假陈述案时,又加入需经证监会认定的前置条件。这使得本已掌握相当的证券立法、行政执法权的中国证监会更加巩固其监管权。这些呼声和措施无疑扩大了证监会的权力,同时也增加了其责任与压力。在许多相互冲突与矛盾的任务和责任下,能否期望中国证监会单枪匹马地使参与者和利益者众多的股市正常运作起来

这些年关于股东权益的讨论让我们了解到,上市公司这种极端的产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形式,至少带来以下问题:第一,股东与经理层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理层掌握确切的信息,而身在局外的大量公众股东只能根据披露的信息来了解情况;第二,上市公司经理层完全掌握资产的使用和支配权;第三,股东数量众多,财力和势力弱小,而掌握公司资产的经理人数少、财力和势力强大;第四,正因为信息严重不对称,股市参与者众多,股票交易价格成为极好的操纵对象,也为内幕人以匿名身份进行不公平交易提供了场所。

以上几方面都说明一点:在这种势力和信息都严重不对等的大众市场上,公共权力机构应当介入,保护处于弱势的广大投资者。但问题是,由哪些机构介入以何种形式介入股票市场是一个大众市场,其正常运作不能、也不应该只靠政府行政部门(证监会),而是需要这三大机构的全面配合、各负其责。那么,在市场监管责任上,证监会、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工应如何彼此又如何监督

当然,立法机构不应直接介入具体的市场监管,它的职责在于立法,而不应直接参与执行。它应做的是起草并通过保护股东的法律并监督其执行,同时也要确保政府机构的规章不与这些法律相冲突。

那么,具体的执法与市场监管责任如何在行政和司法间分配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由行政机构(证监会)来管制(“纯管制”模式),不需要法院介入。中国目前的状况就是如此。第二种方案是完全由法院来监督(“纯法院”模式),不需要行政机构介入。比如,1934年前的美国和1986年前的英国就如此。第三种方案是由证监会和法院同时从不同方面介入、综合并平衡各自的作用(“行政与司法配合”模式)。今天的美国和英国就是如此,行政和司法分担不同的责任,分别制定并维护市场规则。

为进一步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必须再思考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尤其是证监会、法院与人大之间的分工与制衡。

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管等答记者问

2014年6月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完成例行换届,发布了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九个规范性文件(以上内容见网站要闻及公告栏目)。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为推进资产管理行业创新发展,提升资产管理行业核心竞争力,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有望进一步拓宽至传统二级市场以外的领域,如非标、另类资产投资。请问证监会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目前,在传统二级市场以外,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证券衍生品以及黄金合约等商品合约。

围绕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我会将在《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大力支持公募基金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不断丰富基金品种、拓展基金投资范围。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期权、商品期货等业务规则,探索推出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等新基金品种。

问:有报道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不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改为由证监会制定部门规章,请问相关情况如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有哪些考虑

答: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后,特别是《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印发后,我会秉承大力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对各类私募基金进行统一功能监管的思路,在与国务院立法部门沟通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和修改,研究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于去年征求了国务院13个部委意见,并在吸收意见修改完善后,于今年1月上报国务院。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即正式受理了《条例》,很快将《条例》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业界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汇总各方面意见。

考虑到最近市场迫切期待私募基金运作有规可循,而《条例》出台有个过程,为加快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的职责分工要求,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当前,私募基金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我会监管转型的总体思路,我们正在积极探索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工作思路。其根本宗旨是:坚持适度监管,维护私募市场活力;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是:重在自律原则、底线监管原则和促进发展原则。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置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适度监管的同时,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又快又好发展。

问:PE/VC能否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答:我会倡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三大类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成立相应专业委员会,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自主决策,不强行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我会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拓展业务范围。

问:请问九鼎投资近期成交价格异常波动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情形面对诸如九鼎投资的异常成交,有何监管措施

答:2014年5月26日至28日,九鼎投资股价巨幅波动。其中,5月26日,该股交易总体平稳,收盘价为615.97元;5月27日,该股收盘价为1元,较前收盘价下跌幅度达99.84%;5月28日,该股收盘价为768.34元,较前收盘价上涨幅度达76734%。期间,九鼎投资累计发生14笔交易。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初步核查和九鼎投资自查,上述交易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挂牌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八章规定了异常转让行为的情形和应对措施。针对九鼎投资的异常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盘中对投资者的托管主办券商、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都进行了电话问询,并推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就异常价格成交情况、投资者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等进行了专门披露。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实施。该《指引》是切实履行证券交易自律监管职责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届时,对于协议转让的股票,监控中发现投资者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以增强透明度。

问:在九鼎投资交易中使用的协议转让方式的特点是什么,如何看待此类交易情形

答: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一对一地成交,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转让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其中可能存在价外因素,这是协议转让方式的基本特点。同时,由于协议转让的股票交投通常并不活跃,个股交易风险外溢的可能性较小,对公众投资者的影响也不大。因此我们尊重当事人的价格协商权和决定权。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成熟度相对较高,价值发现和判断能力、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强。交易价格由协议转让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充分体现股东自治和市场自主的原则。希望投资者可以根据挂牌公司的合理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以更好地帮助挂牌公司发现自身的市场价值。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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