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内容
时间:2023-02-06 20:00:36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信息滥用。

(3)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业。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时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5.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6.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四类:发行人及公司发起人;发行人的重要职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在文件中签章的其他职员;注册会计师、律师、工程师、评估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公司。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书中作出虚假陈述。

(二)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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