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是指购房人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房屋,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是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的情形。人们有时候会因为某些原因选择借名买房,但是,借名买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登记权利人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那么出资人自身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有可能会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以案说法:
沈某(化名)和曹某(化名)是好朋友,由于沈某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便同曹某商议,以曹某名义购买。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实际所有款项都由沈某支付,沈某一直居住在房子里。之后,两人发生摩擦,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搬离房屋。
法院审理:
本案中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由于沈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取得相应产权。虽然该房屋的房款系沈某支付,但是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曹某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对于此案,法院判令沈某应搬离该房屋。
律师观点: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不难看出,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有严格限制。本案中,沈某不具有购房资格,其以曹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亦登记在曹某名下,现曹某要求其搬离,按照法律规定,沈某应该搬离。对于沈-勇已支付的购房款,可以通过另案解决并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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