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告诉大家借名买房到底有什么风险:
2005年温先生欲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朝阳区一套商品房,但因临近退休,银行不给贷款,他只好找在外企工作的外甥郭某协商。郭某同意帮忙,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温先生则支付了购房款,负责每月还贷。温先生装修新房后入住,却不料去年郭某有了外遇,其妻朱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在郭某名下的这套房屋。温先生得知后心急如焚。
朱某起诉离婚,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而郭某是在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法院对该房屋权属作出认定前,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人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因此,该房屋有被分割的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说,对于商业性住房,一般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话,借名合同则常常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必须知道,借名买房存在很多的风险,除非万不得已,尽量避免借名买房。在办理借名买房的过程中,应当在律师的帮组下,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把相关事宜约定清楚和详细,这样才能避免发生纠纷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一、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
借名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借名买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1、如果所购买房屋为商业性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典》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如果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就无效。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法院的判决中,会认定借名合同是无效的。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