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种确认的行为。
1、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法定认证机构,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的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与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国际上称合格认证。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一、最新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假冒商品在制造时,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相关部门已颁布的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注意事项: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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