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土地证明书不属于行政许可,大部分情况下,土地证明书的发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的单方面行政权利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等。颁发土地证属于这些类别中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允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许可是权利行为,确认与权利有关,是权利行为。授权意味着允许相对人行使或授予原有权利。确认权是确认行政对象现有的权利。本案中区政府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许可。
土地证遗失怎么办
1、土地证书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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