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材料。
2、受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审查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4、公示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
5、办理手续
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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