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机关(下称受理机关)。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现住房屋的产权证、现住房屋建筑面积证明、家庭实际收入证明以及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送达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理机关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实地察看。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核工作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审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公示15日。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的或投诉不实的,须在本市主要报纸再公示15日。
5.确认资格:经两次公示确实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准可购买的住房面积并签发《湛江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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