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当事人因自身主观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义务的,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
2、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当事人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根本不履行合同;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目标履行不当。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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