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哈市对参加哈尔滨市市级统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本次调整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5元;二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三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75元;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60元;五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5元;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0元。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到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哈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哈市最低生活标准。
(原标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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