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调整2017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江西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同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7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40元的,补足差额至14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每月不超过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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