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注意哪些条件?
时间:2023-10-20 20:20:06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已完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说明理由。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已完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三,根据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最后,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许可?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许可,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外,还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在预售期间,开发企业需要按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售情况,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开发企业停止预售活动,并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因此,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已完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预售期间,开发企业需要按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售情况,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遵守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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