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手续
l、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
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记载,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3、需要提交房屋的两证和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
4、当事人身份证明:提交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产抵押现在可以有他项权证吗
房产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就能取得他项权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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