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月薪3000元。一年前,当我在工作时,我的手意外地滚到传送带上,导致受伤。虽然我接受了治疗,但没有完全康复。后来,我被工伤部门认定为5级残疾,公司为我安排了一份相对容易的工作,但我的手残疾且不能胜任,所以我放弃了。从那以后,公司没有调整我的工作,对我的处境置之不理。我提出要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很快同意了,并给了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我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的伤残津贴,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发放伤残津贴的前提是公司没有为我安排工作,但事实上,公司已经为我安排了工作,所以我不能申请伤残津贴。请问,公司成立的原因是什么?律师的回答:公司的原因无法确定,您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支付伤残津贴,如果员工因工作被确定为5级或6级残疾,他/她应享受以下福利:(1)根据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残疾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18个月的个人工资,6级残疾是指16个月的个人工资(2)与雇主保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雇主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其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其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补足差额。经受伤员工本人提议,员工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和直辖市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将“难以安排工作”视为雇主每月支付残疾津贴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只要安排工作就可以避免责任。对于雇主来说,安排的工作必须适合受伤雇员的劳动能力,以便给他们更好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只有当雇主确实为实际劳动力提供职位,但工人恶意拒绝或过于苛刻并提出过多的条件时,才能将其用作排除因素。您因工伤出院后,虽然公司为您安排了一份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您因工伤致残而被迫放弃,这不是恶意拒绝。因此,您的情况仍然属于上述“难以安排工作”,您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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