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首先要确定的是管辖问题。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一方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确定管辖权后,下一步是写民事诉书;然后到住所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起诉法院审查后,会发给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将缴费票据和材料交给法院立案法院,回家等通知;等待开庭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何确定起诉军人离婚法院管辖
确定起诉军人离婚法院管辖的方法如下:
1、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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