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的操作步骤和流程
时间:2023-07-07 21:12:45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公证流程有: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2、接受,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同意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3、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前,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也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4、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的活动。

房屋公证流程办理

1、当事人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拟好的签名和日期空缺的协议书等材料;2、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格;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受理后,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财产协议内容、财产权利证明、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等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确认签字;4、公证员确认信息无误之后,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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