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
(一)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是由商标注册不当引起的,根据商标注册条件,可以将商标无效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
商标的无效宣告基于无效的理由不同,程序也有不同。
1,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何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商报局也可以依职权宣告该商标无效;而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只有哦有争议的商标权人或与争议商标有厉害关系的人才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2,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相对人请求宣告无效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不过,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
(三)无效宣告的效力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既不存在,即商标的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但是,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专利权无效已经赔偿的侵权款还能追回吗
专利权无效的,已经赔偿的侵权款是不能追回的,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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