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该遵循这些原则: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为企业服务的原则;
3、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新的《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是坚持把好初审关。认真审查申报者的工伤认定、诊断证明书等基础性材料,初步确认停工留薪期,科学分科分类,做到不漏定、错定一个部位。二是严把现场评审关。采取集中鉴定的办法,基本每月鉴定一次,鉴定前随机抽取3-7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工作人员在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前还要进一步核准,确保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做到了科学客观地为每位伤残职工作出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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