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3-06-28 16:45:35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政策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高,才能做到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从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q ot;事实"是指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学技术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由集体研究确定,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影响,克服主观随意性。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正确结论是确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权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3)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地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为企业排忧解难,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将精力集中在提高生产和经营上,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求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是什么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工伤痊愈的或者工伤职工死亡、失踪、定残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此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使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同时反映了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基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

规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接受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这种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不是促进职业康复的,不应排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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