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龙
虽然认购书的内容也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房价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屋交易的主要条件,但是否就能以此来认定认购书就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的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是不能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买卖双方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可以视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呢?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内容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规定的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认购书可以视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我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要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防止开发商将你看中的房屋另行销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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