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认购书是什么?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吗?虽然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也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房价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屋交易的主要条件,但是否就能以此来认定认购书就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呢?换句话说,商品房认购书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品房认购书是不能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商品房认购书并不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永远都不可能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买卖双方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可以视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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