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小产权房赠儿子被确认有效
时间:2023-05-05 20:33:29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老两口拆迁得房两套悄悄赠一套给儿子

老贾夫妇早年生育一儿一女,2002年秋天,老贾因冠心病住院做了手术。此时,老贾所在的村庄正在拆迁。

老贾用拆迁款购买了两套两居室村民自住楼房。村委会给老贾颁发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注意事项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如买卖、转让、继承等),房屋状况变动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2003年秋天,老贾的儿子小贾结婚,老贾就让小贾夫妇住进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子里。后来,老贾夫妇商量后决定将房本的名字变更为小贾。事后小贾也没提反对意见。

由于老贾住院时医疗费多是借来的,老贾长期不还,债主们就找上门来了。老贾夫妇商量后,决定将他们自己居住的那套楼房卖掉,以解燃眉之急。卖房后的老贾夫妇只好租房居住。

由于小贾坚决反对卖房还债,他与其父母之间产生了矛盾。2007年,老贾夫妇以小贾得到赠与房产后将二老赶出家门、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庭审中,法官问老贾夫妇为什么要把房本的名字变更为小贾,老贾说:“当时,我的外债不少,怕债主们把我告上法院,法院再把我的房子给拍卖了,所以就决定把房本的名字改成儿子的名字。改名时,他不知情。后来,他知道这件事就把房本要走了。”

小贾则说:“卖房前,我已经东拼西凑了七八万元,想替他们还债。我反对卖房,可他们不听,非要卖。双方为此大吵一架。现在没房了,又来找我要,我当然不同意。”

关于赡养问题,小贾说:“我每月的工资只有1000元,妻子没有固定职业,还要照顾小孩,因此,我的收入除了养家糊口外所剩无几。而且,2004年至2006年,村委会发给我个人的每月200元生活费已经由我父母领取。这就可以视为我履行了赡养义务。”对于小贾的辩解意见,法庭查明确实属实。

不符合法定条件撤销赠与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老贾夫妇将拆迁所得的两套楼房中的一套所有权人变更为小贾,应视为老贾夫妇对小贾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小贾表示接受,故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村委会发给小贾的每月200元生活费已经由老贾夫妇连续领取2年,故老贾夫妇所述小贾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事实根据。老贾夫妇在赠与房屋时也没有与小贾另行约定其他附带义务,故对二原告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贾夫妇的诉讼请求。老贾夫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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