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进而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列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
2、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这种典型的非法压榨劳动力,或者不顾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情况属实应予以支持。
4、用人单位未能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以非法手段让对方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改动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是无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支付补偿金。
6、其他劳动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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