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标出让程序是: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有意向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现场踏勘、答疑和标前会议;
四、成立评标委员会;
五、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开标、唱标;
七、评标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审议,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一、签订协议。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有关协议;
十二、公布出让结果。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程序如何规定?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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