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单位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探亲假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特殊情况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没思念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各地不同;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规定:
1、国有企业的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病假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给地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假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事假规定: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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