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债务清偿的次序排列之中,普通股权益往往被安排在相对较后的顺位上。
当破产程序启动正式清算阶段之际,清偿的顺序基本会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理应支付的包括了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用以帮助所有债权人共同获益的共益债务;
接下来,便是优先考虑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以及抚恤金等款项,同时还需将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纳入其中;
再者,便是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而在这之后,方能轮到普通破产债权,其中便包含了普通股权益。
因此,普通股权益实际上也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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