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
第十九条第四款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防城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材料
1、申请文件(公函);
2、运行方案;
3、枢纽总体平面布置图、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图,立面图(1954年北京坐标系);
4、建筑物运行管理组织:
(1)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
(2)运行机构设立及运行人员配备材料;
(3)运行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5、通航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文件。
三、防城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市政交通环保事务审批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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