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1.新建、改建、扩建通航建筑物运行前;2.已建通航建筑物继续运行或变更运行方案。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明确运行管理主体,通航建筑物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船舶通航调度、公告公示等的工作安排,重点包括年运行时间和闸次、日运行时间和闸次、停航检修时间安排、应急预案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区域航道局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区域航道局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5号沿江大厦13楼1306室
五、办理时限
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修正)()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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