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受理条件
在吉林省内开展通航建筑物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同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要求和批准的设计要求;(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四)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五)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六)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七)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八)一些重点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B1层(17号,18号。)
四、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5号)
第十五条
来源: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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