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关于印发》(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2、《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规定,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二、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材料申请目录准备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复核岗审核
4、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申请人的银行卡
三、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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