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
1、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定金不退还;
2、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定金需要双倍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二、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法律效果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三、定金与保证金
(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3)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4)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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