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上货物有什么区别?区别在于救济的性质、标的物是否需要占有、期限、效力以及债权的实现方式。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综合两者的优势,合理运用。详情如下:
1。救济的性质是不同的。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属于私人救济。只要符合条件,债权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资源留置,不承担额外的义务;申请扣押船上货物是海事保全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司法救济。申请人必须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海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也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首先,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货物(无论是属于债务人所有还是属于债务人合法占有,如上所述,仍有争议),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其次,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不得丧失对货物的占有,否则留置权消灭,但因非法剥夺占有和司法诉讼丧失占有的除外。申请扣押船上货物没有这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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