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为:属地管辖原则;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查看原文
2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简称"扣船"。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再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第9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扣船问题予以规定,之后在1985年5月里斯本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的国际公约修正案》,简称《1985年扣船公约草案》,对1952年公约进行了修改,适应了新的海事请求类型,把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由原来的17项增加到22项。我国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参照上述两个公约,于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简称《诉前扣船规定》),为我国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其主要内容是:1.海事请求的范围2.扣押船舶的范围3.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4.扣押船舶与诉讼...查看原文
3海事诉讼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问题,我们需要回答诉讼保全措施是否可以对担保人适用。根据分析,我们得知诉讼保全措施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因此答案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九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查看原文
4如何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仲裁的申请人为保证将来裁决认可的请求金额能够得到执行,常常需要在申请海事仲裁前或提起仲裁后,直接向海事法院或由海事仲裁委员会转交申请,请求海事请求保全(SecrityofMaritimeClaim),请求海事法院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被申请人的船舶或船载货物、冻结转租运费和租金以及对于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等。海事请求保全根据提出的时间和提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两种方式。仲裁前的保全是由海事请求权人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仲裁中的保全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在仲裁程序中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而由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两种保全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1、海事请求人提交海事请求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2、海事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3、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于不符...查看原文
5海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类型有哪些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查看原文
6海事诉讼保全中不允许担保的四种情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因其适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提交人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在存在保全错误和损失的可能性时,才应命令索赔人提供反担保。如果不存在错误和损失的可能性,则无需提供反担保。根据这一标准,索赔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的例外情况可归纳为四种情况:一是请求可以依法确定,保全措施不存在错误的可能性;第二,虽然可以依法驳回请求,但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第三,尽管该索赔可能无法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并可能造成损失,但索赔人显然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不存在未来无法维持错误损害赔偿执行的现实可能性;第四,索赔人是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弱势群体,如因船员劳动合同、海上人身伤害责任纠纷等原因提起的索赔人。保存过程中不可能出现错误。在实体审理中,被申请人将海事请求确认为民事请求权,属于当事人自由处置的范围。因此,如果被申请人同意海事请求,可以相应地排除保全错误和损失的可能性。《海事特别诉讼法》第78条规定,海事请求人要求的担保金额过高,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扣押船舶的错误包括两种情况: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不负责...查看原文
7如何才能海事证据保全?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试图廓清其法律属性,探讨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思索其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借鉴意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第六十二条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第六十四条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六十五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第六十六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第六十七条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第六十八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