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其应依照与您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违约金赔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在购房合同中并未就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做出具体约定,那么将按照该房屋在逾期交付并投入使用期间内,相关管理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计算违约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亦对此有所规定,即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约定一方在违约情形下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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