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对监护人资格恢复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4-29 17:11:23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40.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因此,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提交的证据应该证明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适宜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三、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二款这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此,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未成人身心损害较重的原监护人,是不能恢复其资格人的,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可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七种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人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自己不必过于担心问题的处理,所以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只要自己可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进行权益的合法维护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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