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必须依法向在职员工发放其工资,这是不可忽视的法律规定之一。
当企业宣告破产之际,员工应得的薪酬理应被置于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地位。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广大劳动者能够不受破产危机影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面对企业债务难题时仍旧有可能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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