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次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具有自主选择是否默认无固定期限的权利。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选择是否规定劳动期限,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选择使得劳动期限的不可预期性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
在第三次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具有自主选择是否默认无固定期限的权利。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确定一个期限,但是由于劳动期限的不可预期性,劳动者可以选择默认无固定期限,维护自己的权利。
1. 【劳动法速递】第三次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限,而无固定期限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工作期限或者工作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因此,第三次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固定期限的约定,则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始成立,连续计算自用工之日起满二年的日期为合同期限。因此,劳动者在第三次劳动合同中连续工作满二年,则可以视为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在第三次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具有自主选择是否默认无固定期限的权利。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必确定劳动期限,但劳动者可以选择默认无固定期限,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如果没有固定期限的约定,则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劳动合同中,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二年,则可以视为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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