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肆意对其员工进行薪酬扣除,当该情形被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指控时,若情况属实,即确认存在不合理且无明确理由的薪资克扣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将有权利勒令雇主向劳工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甚至可以进一步勒令雇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此项法律依据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九十一条,其内容如下所述:
用人单位如存在下述任何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均有权采取行动责令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且在特定条件下,还可责令雇主支付赔偿金:
(1)故意或肆意克扣劳动者工资;(2)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3)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4)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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