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投资、转让股权、改变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资或者合作期限、合并,分立、变更合同、章程或者清算等,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心”代表市外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转发并组织审理。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表和材料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手续或反驳应在21天内完成。
第七条工商登记申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和注销工商登记,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境外企业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承担经营管理承包、勘探、开发等业务,本市开发建设(含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务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承包工程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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