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认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蒙阴县自2014年3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工资(以食品和住房为理由)是违法的。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后,公司向杨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差额
事由
a于2014年3月1日进入蒙阴县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食宿有保障,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试用期满成为正式员工后,月薪为15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杨在公司工作了近2个月。2014年4月28日,公司以杨不符合雇佣条件为由终止了杨的劳动合同。杨认为自己在公司已经努力工作了2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支付的工资太低。该公司认为,在同意支付食品和住房费用时,这部分费用应从工资中扣除。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这两个月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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